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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地,你的商业秘密被人拿走了

新闻介绍:来源:原创-马婷婷 胡惠   |   时间:2018-06-29

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宏发公司)是国内高性能纤维经编增强复合材料知名领军企业,早年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历时4年多研发出高性能纤维织物玻璃纤维织物产品,经过不断的努力,逐渐占领了国内市场。但自2015年起,玻璃纤维织物产品销售额及销量却突然下滑。市场下滑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产品生命周期到了,有更新替代产品,整体下游市场出现危机,或者竞争对手大幅度降价等。

常州宏发公司原以为是市场萎缩不景气,直到一天接到客户反馈才得知常州市宏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宏轩公司)冒充是常州宏发公司的子公司,向宏发公司的合作客户销售自己生产的玻璃纤维织物。

经过调查了解,常州宏轩公司是常州宏发公司已离职员工刘某在离职前以自己妻子的名义注册的公司。刘某在常州宏发公司工作十余年,从最初的实验员升职至技术开发部部长,掌握了大量宏发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源。在刘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依照规定收回其掌握的所有涉密技术材料,并与其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相同的行业,同时在这三年内宏发公司每月都会支付给刘某相应费用。然而,刘某离职之前就在常州宏轩公司进行了小批量生产,离职之后更扩大了常州宏轩公司的生产规模,并找到同样从宏发公司辞职的原同事徐某共同生产经营该项产品,同时为了保证生产质量还挖走常州宏发公司的多名在职员工为其生产玻璃纤维织物产品。

针对上述情况,常州市宏发公司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报案,请求追究刘谋、徐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看到这里,你会疑惑,销售订单大幅减少、销售额急剧下降,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关系? 或许你又会说,只有高大上的企业才会有商业秘密,我们公司有没有商业秘密,何谈侵犯?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新定义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看出,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技术信息秘密,还包括经营信息秘密,比如供应商信息或者客户信息,只要不被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且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都可以称为商业秘密。进而可以推断,所有企业都可能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也可以随时随地被人侵犯。

如果,你发现你们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人侵犯了,该怎么处理?向谁求助?

鱼与熊掌要兼得 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和受害方,常州宏发公司一方面希望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公开,另一方面又希望侵权人受到法律的制裁。鱼与熊掌能否兼得?若要兼得,最重要的是不能轻举妄动,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要判定存在商业秘密侵权,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宏发公司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证据、宏轩公司侵犯宏发公司商业秘密并与公司损失有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等等,这些都必须能够在诉讼中提供。一旦打草惊蛇,会造成举证难、取证难,从而维权更难的局面。

公安机关 而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出发,需要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该案涉及大量技术资料和客户信息,无法仅凭常州宏发公司的一面之词来判断两家公司的技术是否一致,也无法确定该技术是否真的属于常州宏发公司,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引入司法鉴定,从客观、专业的角度来判定宏轩公司是否涉嫌侵权,因此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专门委托上海汉光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汉光鉴定所)对涉案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问题组织鉴定;另一方面,即使鉴定意见显示宏轩公司涉嫌侵权,如果给宏发公司造成的损失未达到50万,也达不到立案标准,因此还需要公安机关在外围摸底侦查,了解更多的生产经营资料。

经过警方调查宏轩公司生产的玻璃纤维织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获利200多万,达到立案标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安机关在最后进入宏轩公司取证时,并没有直接亮出警察的身份,而是联合消防机构以消防检查的名义进入公司内部,这样避免了宏轩公司提前销毁证据的可能。

        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如何鉴定商业秘密?其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意义吗?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可以作为一种法定证据使用。在该案中,汉光鉴定所在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就以下两项委托要求组织鉴定:(1)常州市宏发公司主张的“经编多轴向玻纤织物生产技术的克重比、密度、工艺参数等6项技术秘密点和一项包含供应商、客户名单的经营信息在2016年6月28日之前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是否具有秘密性)。如果属于,则会进行第二项鉴定,(2)常州宏轩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常州宏发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相同、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

       由司法鉴定人和本领域咨询专家共同组成的鉴定组经过对检材的分析评议,现场勘查、技术听证,结合对部分秘点的知识产权检索结果,认定常州宏发公司所主张的“经编多轴向玻纤织物生产技术6项技术秘密点和经营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针对公安固定的包含部分秘点的证据进行检测的结果,鉴定组依据鉴定程序分析评议,最终认定常州宏轩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常州宏发公司所主张的6项技术秘密点和经营信息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例如,在宏轩公司扣押的生产工艺卡,居然和宏发公司以自己独特命名规则形成的工艺卡的排列、项目编号乃至批准人等达到惊人的相似,构成了实质性相同。

       2017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其中司法鉴定人和咨询专家经人民法院通知进行了质证。经过一系列举证、质证等庭审过程,法院认为刘某和徐某的行为共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作出判决后,两名被告人认罪伏法。

宏发公司从发现销售额下滑到找出原因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到整个事件结束花了三年时间,如果平时对商业秘密足够重视,在销量下滑时能够给予高度重视,那么这一系列的维权过程是否会缩短或者根本不会发生呢?希望每个企业都能从宏发公司这一案件中吸取经验,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

目前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两种,内部人员泄密和合法使用人泄密,本案中宏发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正是因为其核心技术人员刘某的离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还能只停留在被侵犯后才采取措施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应当借鉴宏发公司的教训,从一开始就树立保护意识,从事前防护、事中控制、事后维权三个方面建设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形成商业秘密保护链。首先,在企业发展初期,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重视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其次,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当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严防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最后,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证据,同时注意保密,避免二次泄密以及惊动侵权方,必要时请求司法机构协助,并学会利用司法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进行第三方鉴定,为维权程序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最后,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笔者希望所有企业都能够对商业秘密有更深入的了解,重视自己的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远远超出想象。汉光鉴定所参与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多数是像宏发公司一样因为员工离职而导致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因此建议企业能够对员工的入离职、研发、市场活动等建立完备的审核体系和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形成过程记录。如果商业秘密被侵犯,也不要贸然行动,而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求助,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可以帮助行政/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

    注:本文已在《上海知识产权》2018年第1期登载。


附注:

1.CCTV-2:《经济与法》 20170424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厂房里的秘密:http://tv.cctv.com/2017/04/24/VIDEC79wJkoBKnv5kukILnXc170424.shtml

2.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刑终162

3.上海汉光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于2011年成立的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310011133)。